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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教育局、文化局、卫计委、体育局: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各地,请严格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精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长期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只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才能有效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只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才能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只有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集体家底,才能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债权债务等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充分参与,全程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附件1)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所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确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凡长期用于办学,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校园校舍,如教育部门仍需使用,则权属应统一归属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做好有关产权划转登记工作,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工作步骤

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从2017年开始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9年总结提高,分三个阶段实施。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前期已部署或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本次部署和要求,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底前完成)

1.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及操作流程,落实责任。

2.做好宣传发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开栏等载体,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清楚的典型,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政策,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3.准备调查登记表等资料和数据。市、县(市、区)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各表内容制定具体的清查明细表、登记表等资料,农业、林业、国土、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处理依据。

4.开展业务培训。省、市要加强对县、乡业务骨干的培训,县(市、区)、乡镇、村要分级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各地要严格对照操作流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加强督导,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压茬推进。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村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县乡要及时组织人员帮助清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2.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验,组织好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逐级编写年度工作报告。各设区市须在2018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数据上报省农业厅。

(三)总结提高(2019年)

1.2019年一季度,在各县(市、区)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设区市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形成市级工作总结报告,连同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一并以市政府的名义报省农业厅。

2.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以省政府的名义报农业部。

五、操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组建机构、公告启动、全面清查、审核处置、表决公示、账目调整、填写报表、逐级审核、归档管理等流程进行。县乡两级要抽调干部和熟悉财务工作人员进村入组,全程开展指导、督查,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一)组建机构。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小组成员既要有懂财务的专业人员,也要有熟悉本集体情况的人员,原则上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小组成员分别为5-7人、7-9人、5-7人。清产核资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村、组两级清产核资小组成员需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二)公告启动。在全面开展清查前,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公告的形式公开告知开展全面清查的时间、主要形式、清查对象等内容,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天。加强宣传、做好解释,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

(三)全面清查。按照《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要求,对集体各类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查,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查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明实际数量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清查出来的资产要清查出一项就记录一项,清查明细表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在清查资产时,要收集相应的佐证材料,有不动产证书的,要收集好不动产证书;有合同的,就应该取得合同;有实物存在的,要通过图片等形式固定证据;应取得银行凭证的,就应取得银行凭证;应取得面询单或函证的,就应该取得面询单或函证。村组两级集体资产初步清查明细表需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在清查核实中,要注意不能打乱原集体资产的归属,是乡镇级的就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的就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组级的就归组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归属有争议的,要及时协调解决争议,确实一时难以确定归属的,暂时记入纠纷类资产。

(四)审核处置。清产核资小组根据清查核实情况,对有账无实、有实无账、账实不符、有纠纷或其他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县乡要出台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集体资产核销、价值评估、账目调整、违规违纪处理等事宜,明确集体债务登记和不同时期、不同用途等形成的债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五)表决公示。按照组、村、乡镇分层次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本集体资产的清查结果、归属界定、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表决,对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集体资产清查结果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核查,重新公示。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要做好相关疑问解答工作。

(六)账目调整。县级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调整的具体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会计人员,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依据公示无异议的集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调账。

(七)填写报表。账目调整后,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各类资产登记造册,并分级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八)逐级审核。分级报表填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按乡镇、村、组三级分级对报表进行汇总,形成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并组织经管、财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好清产核资数据再次审核,经再次审核无误报省农业厅;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数据的最终校验,确认无误后上报农业部。

(九)归档管理。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整理清产核资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档案,妥善保管。通过省级最终校验无误的报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并对数据进行校验和审核,并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二)形成部门合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农业厅牵头实施,联合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教育厅、卫计委、体育局等部门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指导具体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同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

(三)加强经费保障。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市、县(市、区)要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清产核资工作中产生的宣传培训、资料印制、数据处理、检查验收、劳务补助等费用。

(四)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定期对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

(六)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清产核资工作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及时受理农民的有关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清产核资稳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