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余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13870198585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级法规

>

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立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现就加快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紧密结合国家城乡融合试验区建设,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健全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领域的不同优势,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各类主体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把建设的主舞台留给广大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更好发挥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公共服务、教育培训、扶持激励和监管规范作用。

(二)坚持质量优先。不以规模和数量论英雄,以质量和效益论英雄,注重提升经营者素质,在提高质量和确保效益的前提下加快发展,防止一哄而上,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服务引领。正确处理扶持小农户发展和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关系,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小农户的服务、引领和带动作用,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与小农户能力持续提升相协调。

(四)坚持因地制宜。围绕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的短板和问题,统筹设计和推进相关扶持政策,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生产经营传统方面的差异,因地施策,务求实效。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发展,各类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服务带动能力和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建成。

(一)家庭农场。到2022年,全市家庭农场数量达到900家,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40家,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农民合作社。到2022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2600家,各级示范社达到360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60家,示范社创建成效显著,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2022年,全市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其中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达到120家,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农产品知名品牌。(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2022年,全市农机、植保、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320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达246万亩次,覆盖小农户数量65900户。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链条进一步延伸,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性服务体系。(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到2022年,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训人员达到6000名。高素质农民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带头人培训全覆盖。培育体系健全完善,培育机制灵活有效,培育条件大幅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提升。(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重点

(一)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1.完善家庭农场登记和名录管理。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引导从事各类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自愿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将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加大对录入率、信息质量、更新情况的监管抽查。农业农村部门要经常开展调度,加强县级管理员培训,加强对名录系统的动态管理,规范数据采集,及时动态更新,及时填报企业信用信息年报,灵活运用名录系统数据信息,科学分析各地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能力。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产地初加工和主食加工,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拓宽农产品高效对接销售渠道。加快推进现代化新技术、新理念在家庭农场生产全过程的应用,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市农粮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加快建设一批土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完备的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自建或联合建设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棚库、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将家庭农场主纳入年度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家庭农场主培训规划或计划,实现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鼓励各区(市)设计和推广使用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簿。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一批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逐步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体系。加强家庭农场统计和监测。(市农粮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健全市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程序,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力度,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组织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家庭农场发展标杆和榜样。(市农粮局负责)

(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1.提升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报告。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督促指导农民合作社及时填报企业信用信息年报。(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增强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服务。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示范社和联合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烘干、初加工等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品牌农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建立合作社帮扶名录库,推动合作社进一步发挥产业扶贫作用。(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合作社联合与合作。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加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增强带动小农户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提升指导扶持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市县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各级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联创。认真总结各区(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经验做法,推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出台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根据规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狠抓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后劲足、潜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强化政策引导、资金激励,调动市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积极性,谋划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的重大项目。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上市融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骨干企业抱团发展,扩大规模。(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引导鼓励龙头企业走多层次加工转化增值的道路,大力发展粮食、生猪、家禽、水产、水果、蔬菜、茶叶、毛竹、油茶等农产品加工。通过整合资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每个产业培育几个行业集中度高、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提升全市农产品加工水平。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电商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提升农业多功能水平,形成农业发展新动能。(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引导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优势,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培育农业品牌,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品牌宣传、展示和推介活动,提升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健全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办法,定期开展市县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引导龙头企业提档升级。(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农业产业化市县示范联合体创建,实现合作共赢。鼓励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土地托管服务农业。(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与质量监管。利用互联网+农业区块链技术,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大数据记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对农业投入品严格管控,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通过互联网、智慧农业平台,建立村、乡、县、市四级网络化监管网络,将农产品生产企业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系统,纳入农业生产企业诚信系统。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加快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创建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多元融合发展。

1.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发挥其统一经营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服务,发挥其服务成员、引领农民对接市场的纽带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发挥其服务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发展,发挥其服务模式成熟、服务机制灵活、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市农粮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服务组织联合融合发展。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服务主体围绕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的生产,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积极发展服务联合体等新型组织形式。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与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壮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引导各类服务主体积极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和人才合作,鼓励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与服务主体深度合作。(市农粮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积极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重点面向小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托管服务,促进服务主体服务能力和条件提升。鼓励各区(市)因地制宜选择本地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按照相关作业环节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服务补助,通过价格手段推动财政资金效用传递到服务对象,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托管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率。(市农粮局负责)

4.积极推动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管理,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建设,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和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市县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加强服务价格指导,坚持服务价格由市场确定原则,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各作业服务环节价格。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强合同签订指导与管理,积极发挥合同监管在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统一制定和使用标准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市农粮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平台。积极争取建设贵溪、余江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农机作业与维修、农产品初加工、集中育秧、农资销售等生产性服务。以规模适度、服务半径适宜、方便农户和农业生产为原则,围绕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中心,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各环节“菜单式”托管服务。依托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信息数据库,建成集信息采集、分析、预测等功能的全市农业生产服务数据运行管理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市农粮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素质。

1.健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农业农村系统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实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田间学校,提高培训水平。形成以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以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以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基地,满足高素质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教育培训需求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市农粮局负责)

2.建立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库。围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摸底调研,摸清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民底数及需求,分产业、分类型、分层次建立高素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训对象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高素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教育培训工程。(市农粮局负责)

3.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教育培训工程。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农业经理人培养等分类培训计划,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通过专家授课、现场教学、交流研讨等,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带头人等主体的指导,提升增收致富本领和示范带动能力。积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依托涉农职业院校,采取农学结合、弹性学制、送教下乡等形式,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高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市农粮局负责)

五、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项目资金。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推动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争取实施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积极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用地政策落实。深化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支撑。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鼓励外出务工、求学等人员回乡创业,积极引导乡贤回归,引导优秀人才向农村流动。每年择优推介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模式。(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数字技术应用。按照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总体部署,用数字化驱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水平。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进相关涉农信息数据整合和共享,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信息技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效对接信贷、保险等提供服务。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创业。(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信息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和推动乡村振兴的角度,强化组织领导、部门配合、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形势分析,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建设和发展,及时解决各类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体系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建立辅导员制度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要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农村经营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县级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绩效。(市人社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将带动小农户数量和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程度,作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重要依据,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宣传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典型案例,加快营造农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推动发展格局,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积极性。(市委宣传部、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