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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

鹰潭市余江区关于加快完善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

 

为加快健全完善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和《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鹰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我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流转交易日趋活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满足不同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我区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也陆续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交易。但是,随着我区不断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和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更好地保障“三农”发展。

加快构建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是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要素利用率、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快健全完善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促进全区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树立责任意识,立足全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力推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农村深化改革、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为根本目的,统筹规划建设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和扶持,明确职能定位,完善机构设置,规范运行机制,严格管理制度,推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为覆盖全区、服务鹰潭乃至江西的重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区、乡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规划,鹰潭市余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遵循市场规律,在区政府监管下开展服务。没有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乡镇可以依托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位

(一)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构成。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区、乡镇、村三级平台。

1.区级平台。鹰潭市余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制定全区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外的竞买主体收取一定的经区物价局备案同意的交易服务费。区级平台依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分中心,并指导乡镇分中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相关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都要经区级平台审核发布。

由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及鹰潭余江区刘家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鹰潭余江区融发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与合资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合资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鹰潭市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监管下,独家代理运营鹰潭市余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独立运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2.乡镇级平台。各乡镇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可以与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合署办公,主要承担本乡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

3.村级平台。各村设立“××乡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承担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及宣传等工作。

(三)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同时还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

四、科学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等,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住宅、商铺、货场、农贸市场等)等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10.农民住房财产权。即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的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包括:继承权、租赁权、针对本村村民的转让、租赁、抵押和出售权。

11.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2.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13.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14.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

15.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区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具体标的额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区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合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研究制定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财务结算等制度,在全区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运营模式,加强对乡镇分中心的业务指导,确保流转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加快建立全区统一、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余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和财政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粮食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司法局、自然资源余江分局等建立余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区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纳入全区统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动落实我区关于加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各项任务。各乡镇要加快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录入系统工作,积极稳妥好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区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积极支持做好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乡镇、村两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交易申请的受理、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和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加强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全力推动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发展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发展有机结合和融合发展,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附件2:

 

鹰潭市余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从无形走向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我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各种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依托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遵循市场规律,统筹开展交易,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闲置农房(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进场条件】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区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框架及模式】  鹰潭余江区融发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作为区级平台,依托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分中心及村级交易服务站,形成区、乡、村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实行“六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的整体运营标准。

第六条 【区级平台的主要职责】  合资公司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区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区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负责产权交易主体资质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同时对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

第七条 【区级平台人员配备及职责】  合资公司按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在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授权及监管下独家代理运营余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合资公司向乡镇分中心派出业务专员,协助各分中心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

(一)合资公司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对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主持合资公司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与省和鹰潭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合资公司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抓好各乡镇(街道)分中心的工作;

2.将分中心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区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各乡镇优质农地项目的推介活动。

第八条 【乡镇分中心的职责】  乡镇分中心主要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交易价格和村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合资公司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九条 【乡镇分中心人员配备及职责】  所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人兼任乡镇分中心负责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乡镇分中心负责人根据合资公司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乡镇分中心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村级交易服务站职责,村报账员兼任服务站联络员,具体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农户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住宅、商铺、货场、农贸市场等)等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10.农民住房财产权。即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的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包括:继承权、租赁权、针对本村村民的转让、租赁、抵押和出售权。

11.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2.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13.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14.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

15.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必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合资公司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转出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转出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合资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方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合资公司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合资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合资公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  合资公司会同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报经合资公司审核通过后,通过余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合资公司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向转出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组织】  合资公司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合资公司的统一调度下,合资公司和乡镇分中心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合资公司,也可以在乡镇分中心或其它具备交易服务条件的场所。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交易成功后,由合资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交易鉴证】  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合资公司审核并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交易收费】 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同意。

(一)经合资公司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合资公司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合资公司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交易价格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收益】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由合资公司将收益转入农户个人账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由合资公司将收益转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罚】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及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资公司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合资公司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合资公司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终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资公司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合资公司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易禁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  合资公司接受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试行实施。

 

 

 

 

 

 

 

 

 

 

 

 

 

 

 

 

 

 

 

 

 

 

鹰潭市余江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