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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百年农村工作大事记

中共百年农村工作大事记

(1921年7月-2021年6月)

 

说明:此文系学术三农编辑部根据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和党的百年历年农业农村政策整理,转载请联系。

 

1921年9月27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浙江萧山衙前村农民大会召开,中国第一个新型农民组织宣告成立。

1922年7月,彭湃在广东海丰成立第一个秘密农会。

1923年5月,海丰、陆丰、惠阳三县很多地方成立了农会,会员达到20多万人;9月,湖南衡山白果地区农民成立岳北农工会。

1929年4月,制定兴国县《土地法》,“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1924年7月3日 国共合作举办的农民运动讲习所在广州正式开学。到1926年9月,在共产党人彭湃、毛泽东等相继主持下,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连续举办六届,培训700多名农民运动骨干。

1925年10月 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发布告农民书,提出解除农民困苦的根本办法是实行“耕地农有”。会议强调北方地区工作的重要性,决定加强对北方革命的领导。会后,中共北方区执行委员会成立,李大钊任书记。12月1日 毛泽东发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1927年3月,毛泽东发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8月7日,中共中央在湖北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八七会议)。会议着重批评了大革命后期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所犯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这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会议选出以瞿秋白为首的中央临时政治局。

9月9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中共湖南省委前敌委员会,领导工农革命军第一师发动湘赣边界秋收起义。29日,起义军到达江西永新三湾村时进行改编,将党的支部建在连上,从组织上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这是建设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重要开端。10月,起义军到达井冈山,开始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

1928年2月 毛泽东率部打破江西国民党军队对井冈山地区的进攻。至此,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初步建立。4月下旬,朱德、陈毅率领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队和湘南起义农军到达井冈山,与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师,成立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后改称工农红军第四军),朱德任军长,毛泽东任党代表和军委书记。在创建和发展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形成了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井冈山精神。

10月5日 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由毛泽东起草的决议案,提出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1930年1月,毛泽东在给林彪的复信(后改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提出把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到农村,开始形成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思想。

12月——翌年4月 毛泽东先后主持制定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1931年11月7日-20日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成立,朱德任主席。27日,毛泽东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尝试。其他根据地也相继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政府。

经过三年多实践,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基本形成,即: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1936 年发布《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纠正了王明关于地主不分田的相关政策。1937 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了将减租减息正式作为一项基本政策来解决当前的土地问题。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减租减息政策进一步具体诠释,在工农民主政府时期尚未被没收土地房屋的地主可保留他们原有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回到边区,被没收了土地房屋的地主可以分得一份和农民一样的土地房屋,可以享有正当的公民权益,地主可以将土地房屋租赁给农民,地租不苛刻的情况下政府将不加以干预。

1939年2月2日 为克服经济上的严重困难,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生产动员大会,毛泽东发出“自己动手”的号召。抗日根据地军民相继掀起大生产运动。

1941年春,八路军第三五九旅开进南泥湾实行军垦屯田,成为全军大生产运动的一面旗帜。包括发展生产在内,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实行对敌斗争、精兵简政、统一领导、拥政爱民、整顿三风、审查干部、时事教育、“三三制”、减租减息十大政策,对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巩固抗日根据地起了重要作用。

1942年《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再次规定,地主可以出租土地,地租需在战前原有地租的基础上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同时承认战前原有的借贷关系,年息不得超过一分半。这使地主的利益得到一定保障的同时有效减少了农民受到的剥削和压迫。

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有效团结了广大人民群众,促进了全国抗日统一战线的形成,实现了抗战时期的民族团结,有力推动了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的进程,为抗日战争后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经验。

1946年5月4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将全民族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改变为“耕者有其田”政策,并指出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各解放区迅速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1947年7月17日-9月13日 全国土地会议在河北建屏西柏坡(今属平山)召开。会议由刘少奇主持,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中央批准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它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大纲公布后,解放区迅速形成土地改革热潮。

7月21日-23日 中共中央在陕北靖边小河村召开扩大会议,着重讨论战略进攻的部署和解放区土地改革、财政金融工作等问题。毛泽东提出计划用五年时间(从1946年7月算起)解决同蒋介石斗争的问题。

1949年3月5日-13日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召开。全会规定党在全国胜利后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应当采取的基本政策,指出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全会讨论确定了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的问题。

1952年9月20日-30日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会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开展起来。经过一年多的试点,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将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

1953年10月16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15日,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954年9月,政务院下达对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棉花实行计划收购的命令。国家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并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逐步取消。

 

1956年4月25日 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报告。报告强调要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并初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提出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任务。

1961年1月14日-18日 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转入调整的轨道。毛泽东在全会及此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会后,中央领导同志相继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到1965年底,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全面完成。

3月15日-23日 中央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农业六十条”),对农村政策进行调整。随后,工业、商业、手工业、科学、教育、文艺领域也进行调整,并相继制定了工作条例。

4月9日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精简干部和安排劳动力五人小组《关于调整农村劳动力和精简下放职工问题的报告》。到1963年6月,全国共精简职工1887万人,减少城镇人口2600万人。

1962年1月11日-2月7日 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会议初步总结“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以迅速扭转国民经济困难的局面。

2月13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

3月20日 供应香港鲜活冷冻商品的快运货物列车从湖北江岸站开出。随后,上海、郑州也开通快车。

1963年2月11日-28日 中央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以“四清”(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4年2月10日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和通讯,介绍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的事迹。此后,“农业学大寨”运动在全国展开。

1965年4月5日 河南省林县红旗渠实现总干渠通水。林县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建成“人造天河”红旗渠。

6月26日 毛泽东在同医务人员谈话时提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9月21日,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到年底,全国城乡医疗卫生网基本形成,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合作医疗制度。

1968年12月22日 《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的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全国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高潮。1981年11月,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结束。

1973年 中国籼型杂交水稻科研协作组袁隆平等人,在世界上首次培育成功强优势的籼型杂交水稻。

1982年1月1日 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包产到户等各种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就农业和农村问题连续发出五个一号文件。

1983年10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政社分设。

1984年3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提出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

1985年

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991年11月25日-29日 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1993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1998年1月 全国林业计划会议宣布,从1998年起,国家将实施以调减木材产量、保护资源、分流人员、提高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2000年10月,我国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2002年1月10日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在过去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退耕还林条例》。

2003年1月8日 胡锦涛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发挥城市对农村带动作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成为历史。

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2014年9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2007年7月1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008年10月9日-12日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2012年12月29日 习近平在考察河北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3年11月,习近平在考察湖南时提出“精准扶贫”的理念。

2013年12月10日 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新常态”。2014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统筹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14年1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提出抓紧构建新形势下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起在3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2015年2月13日 习近平在陕西延安主持召开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时讲话强调,让老区人民都过上幸福美满的日子,确保老区人民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先后7次主持召开中央扶贫工作座谈会,50多次调研扶贫工作,走遍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坚持看真贫,坚持了解真扶贫、扶真贫、脱真贫的实际情况。

12月18日-21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讲话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整体改善。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6年1月3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三五”期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6亿人。

4月25日 习近平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讲话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12月2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017年10月18日-2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正式代表2280人,特邀代表74人,代表全国8900多万党员,大会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018年1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6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于6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由中共中央于2019年8月发布,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是继承和发扬党管农村工作优良传统、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确保新时代农村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2020年10月26日-29日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12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提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12月29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2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需要全党高度重视的一个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

2021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召开。习近平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习近平讲话指出,脱贫攻坚伟大斗争,锻造形成了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减贫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三农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件大事。乡村振兴促进法共10章74条,是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